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库房管理办法
 

第一章  总则

 

  第一条  为了使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的库房管理规范化,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,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财务管理要求,结合本基金会具体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
 

  第二条  库房管理工作的任务:

 

  一、根据本办法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,并使物资储存、领用等各环节平衡衔接。

 

  二、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,如实登记库房实物账,经常清查、盘点库存物资,做到账、卡、物相符。

 

  三、积极开展废旧物资的回收、整理、利用工作,协助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。

 

  四、做好库房安全保卫工作,确保库房和物资的安全。

 

  第三条 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所属的各级部门。

 

  第四条  库房管理人员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,库房保管员由本基金会统一安排和调配。

 

第二章  库房物资的出入库

 

  第五条  库房物资的入库:外购物资到达后,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填制“物资入库验收单”一式三份(经库房管理员签字后的“物资入库验收单”,一联由业务部门留底,一联交库房管理员,一联由业务部门交给财务部。)。“物资入库验收单”应填写品名、规格、数量、单价。库房管理员凭手续齐全的“物资入库验收单”登记库房实物账。对于物资验收入库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、质量、规格、品种等不相符的现象,库房管理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报告业务部门、财务部门和本基金会办公室处理。

 

  第六条 库房物资的出库:本基金会库房一切物资的对外发放,一律凭相关人员审批后的“物品领用审批表”办理出库。“物品领用审批表”一式三份,一联交业务部门,一联交财务部门,一联交库房管理员作为登记实物账减少的依据。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“物品领用审批表”事项,库房管理员有权拒绝办理出库事宜并报告业务部门、财务部门和本基金会办公室处理。

 

第三章  库房物资的保管

 

  第七条 库房设物资实物保管账(简称“库房实物账”)和实物登记卡,库房实物账按物资类别、品名、规格分类进行出入库核算,同时,在每一种物资存放点设置物资实物登记卡,与“物资入库验收单”、“物品领用审批表”等及时登记库房实物账及实物卡,保证账、卡、物相符。

 

  第八条 每月必须对库存的物资进行实物盘点一次,财务人员予以抽查或监盘,并由库房管理员填写物资盘点表一式三份,一联库房留存,一联交财务部门,一联交本基金会有关领导,并将实物盘点数与库房实物账核对,如有损耗或升溢应在盘点表中相关栏目内填列,经财务部门核实,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,方可作调账处理,以保证财务账、库房实物账、实物登记卡和实物相符合。

 

  第九条  库房物资的计量工作应按通用的计量标准实行,对不同物资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,确保物资计量的准确性。

 

  第十条  做好库房与各部门的衔接工作,在保证各部门领用需求的前提下,适当储备物资,尽量减少库存积压物资,并对物资的利用、积压物资的正确处理等提出建议。

 

  第十一条  库房物资的保管要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,结合库房条件,采用不同方法分别存放,既要保证物资免受各种损害,又要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点方便。

 

  第十二条  对于某些特殊物资,如易燃、易爆等物资,应指定专人保管,并设置明显标志。

 

  第十三条  建立和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,入库人员均须经过库房管理员的同意,并经过登记之后,方可在库房管理员的陪同下进入库房,进入库房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易燃、易爆物品,不得在库房内吸烟。

 

  第十四条  库房管理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,切实做好防火、防盗等工作,定期检查消防等器材和设备,保障库房和物资财产的安全。

 

  第十五条  库房管理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,必须办理移交手续,由财务部门进行监督,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,方能离开工作岗位。

 

  第十六条  未按本办法办理物资出入库手续而造成物资短缺、规格或质量不合要求的、账实不符等,库房管理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。

 

第四章    附  则

 

  第十七条  本办法未尽事宜,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《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章程》及相关规定办理。

 

  第十八条 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。

 

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
二○一三年十一月四日